1月19日,《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做市交易业务细则》(以下简称《做市细则》)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做市交易业务指引》(以下简称《做市指引》)发布,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做市交易业务流程、权利义务和监督管理。《做市细则》和《做市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据了解,北京证券交易所已组织市场参与者进行技术系统准备,并完成相关测试。北京证券交易所表示,规则正式发布后,北京证券交易所进一步推动市场参与者完成技术转型,组织合格会员开展权限申请、股票记录等业务准备工作,确保做市业务的顺利实施。所有准备工作准备好后,北京证券交易所将另行宣布,开始做市交易。
《做市细则》共五章,三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做市服务的申请和终止。北京证券交易所对做市商实行交易权限管理。取得上市证券做市交易业务资格的会员,开通做市交易权限后,可以备案为特定股票做市。同时,鼓励发起人为其发起人提供做市服务。二是明确做市商的权利和义务。做市商应继续向市场提供符合价差和数量要求的双向报价。北京证券交易所将评估做市商做市交易业务的发展情况,并对积极展示行业的做市商给予适当的激励。三是明确做市商的监督管理要求。做市商应建立风险防范和业务隔离制度、异常交易监控机制,不得实施异常交易行为,确保业务合规有序发展。
根据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取得上市证券做市交易业务资格的北京证券交易所会员,可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开展做市交易业务。具有相应资格的会员与北京证券交易所签订做市协议,开放做市交易权限后,可以备案为特定股票做市。
北京证券交易所的做市报价采用报价数量、报价差、报价时间三个维度,无最低做市库存要求,除特殊情况外,不限制最低做市期。
一是有效报价的数量。做市商在买入方向上,卖出方向上累计申报的最低数量应不少于1000股。二是有效报价差。要求做市商在连续竞价阶段有效报价差不高于2%,集合竞价阶段不高于3%。三是有效报价时间。每只股票开盘时,收盘集合竞价参与率不得低于50%或70%,连续竞价阶段符合规定的做市报价时间不得低于连续竞价交易时间的90%;连续竞价期间,做市商交易后报价不符合有效报价要求,但在2分钟内恢复有效报价的,补充报价时间纳入参与率计算。四是做市服务期要求。做市商为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提供做市服务的,不设定最低做市期限,但主动退出特定股票后,6个月内不得申请重新做市;主动退出所有股票做市后,一年内不得申请任何股票做市。五是特殊情况下免除做市报价义务。最优价格为跌停价格,股票在盘中临时停牌期间,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间,做市商为授权主承销商的,免除双向报价义务;股票不足最低报价数量的,免除出售报价义务,但应在下一个交易日恢复双向报价。
此外,如因不可抗力或系统升级导致做市商无法继续履行报价义务,北京证券交易所可根据做市商申请或市场情况决定免除做市商的报价义务。
《做市指引》明确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混合交易的实施范围涵盖了北京证券交易所所有上市公司的股票,合格的做市商应选择自己的做市目标。同时,北京证券交易所鼓励具有做市资格的发起人在持续监督期间为相关股票做市。
做市商可以通过参与北京证券交易所市场的公开发行、定向发行、二级市场交易(包括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获得库存股票,也可以在公开发行和上市前从新三板市场获得库存股票。记者了解到,未来,北京证券交易所将进一步研究和扩大做市商库存股票的获取方式,包括优惠券。
值得注意的是,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混合交易系统下,做市商和普通投资者的订单类型相同,系统不区分做市商订单和普通投资者订单、做市商和做市商、做市商和投资者、投资者和投资者。
事实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市场制度与新三板的市场制度有些不同,主要是基本交易方式不同。新三板采用传统的竞争性市场制度,每只股票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市场经销商,投资者只能与市场经销商进行交易,交易价格为市场经销商报价。北京证券交易所在竞价交易的基础上引入了市场经销商实施混合交易制度,对单只股票的市场经销商数量没有硬性要求。市场经销商和普通投资者的交易权是一样的,交易价格是通过竞价产生的。同时,基于基本交易方式和市场流动性的差异,北京证券交易所和新三板在市场经销商的报价
根据规定,新第三董事会做市商未取得北京证券交易所做市资格的,北京证券交易所将在相关股票上市前一个交易日自动退出。做市商可以申请将股票转出做市专用证券账户进行后续处置,也可以不申请转让,未来取得北京证券交易所做市资格后继续做市。
市场参与者认为,北京证券交易所在竞价交易的基础上引入做市商实施混合交易制度,有助于提高市场订单深度,提高市场稳定性,缩小市场交易价差,降低投资者交易成本,引入增量资金,提高市场流动性,服务市场高质量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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