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1月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中国免税、海南免税等10家免税企业进行了行政指导。
近年来,我国免税产业的快速发展满足了人们日益增长的美好消费需求。同时,随着免税经营从线下延伸到线上,一些免税企业对法律政策认识不到位,网上免税购物“退货难”“退款难”消费者需求等问题开始增加。为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优先考虑恢复和扩大消费”1月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中国、海南、中国、华侨、王府井、深圳、珠海、海外旅游、海外控制等10家免税企业进行了行政指导。
会上,国家执法检查局负责人表示,部分免税企业网上销售格式条款不公平,信息披露不足,售后服务不完善,容易误导消费者,消除和限制消费者网上购物7天无理由退货,质量问题退货,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影响消费者信心和预期,不利于免税行业的健康发展。
网络监管部门负责人表示,免税企业在制定格式条款时应坚持公平原则,不得包括免除经营者自身责任、增加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等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开展网上销售时,应严格遵守《电子商务法》、《网上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一是落实信息宣传义务,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信息,不得欺骗或误导消费者。二是完善平台规则协议,明确进出平台、商品质量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三是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建立便捷有效的网上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
执法检查局负责人强调,免税企业向国内消费者销售进口商品,适用国内法律,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免税不免责”。一是严格履行网上购物七天无理由退货义务,不得擅自扩大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对不适用法律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应当明确标识,供消费者确认。二是全面履行质量保证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如果商品有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在七天内要求退货,七天后要求换货和维修,不得设置额外的门槛和条件。三是完善商品信息披露。对于免税产品和非免税产品,要区分不同的销售页面,明确标识商品类别,规范明码标价,不得使用“免税”旗帜误导消费者购买非免税产品。四是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要责任。畅通拓宽售后渠道,提高服务质量,提高解决效率,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处理投诉和报告,从源头上解决更多消费者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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