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位金融博主透露,一家证券研究机构要求员工签署一份竞争协议。如果他离开工作岗位,他需要支付近12个月总收入的10倍作为补偿,这在业内引起了热烈的讨论。
基本工资的50%是竞业限制补偿,但年薪是跳槽的10倍。竞业协议真的是留住人才的最佳解决方案吗?
律师:十倍年薪补偿与收入不平衡不合理
根据财经博主“王大力如山”在微信官方账号和微博上,违反竞业禁止协议的员工应在离开公司前12个月(包括基本工资补贴、括基本工资补贴、绩效、年终奖金等)。同时,竞业禁止人员获得的竞业禁止经济补偿和违约收入应返还公司。此外,在员工按照本协议承担损失和其他民事责任后,公司仍保留通过司法渠道调查员工刑事和行政责任的权利。
本协议还提到了竞业禁止的经济补偿。竞业禁止补偿由辞职前月平均基本工资和当地最低工资水平决定,不得超过辞职前月平均基本工资的50%。公司按月支付,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披露内容上的公章,涉嫌华创证券。中信经纬连续三天多次致电华创证券核实此事,但对方均表示,“目前正在进行进一步的调查,暂时不接受媒体采访。不知道什么时候会有结果。”,没有给出明确的肯定或否定的答复。
发布前夕,中新经纬发现上述财经博主在微博和微信上删除了相关帖子。
据中信精卫此前了解,证券公司员工的工资包括基本年薪、福利年薪、特殊奖励和保险福利,但基本年薪一般不高,年终奖金是收入贡献的大部分。在本竞业协议中,补偿不得超过月平均基本工资的50%,但一旦违反竞业限制,年薪将支付十倍,约等于“十年白干”这合理吗?
著名法律博主雷家茂律师在接受中新经纬采访时表示,现行法律没有规定竞业禁止协议约定的违约金上限。违约金既有惩罚性,也有赔偿性,可以参照《民法典》第585条进行适当调整。劳动者认为违约金过高的,可以要求法院降低违约金。法院将根据劳动者在岗时的工资收入、竞业禁止协议约定的赔偿金额、劳动者的主观过错以及对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害,综合确定违约金是否过高。在这起事件中,如果约定的十倍赔偿与工人的实际收入水平不平衡,则是不合理的,否则是合理的。
雷家茂还提到,如果合同约定的竞业禁止补偿费与员工收入严重不符,员工也可以要求法院调整其不合理性,《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禁止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在谈到证券公司竞争性协议的限制时间时,业内资深研究人员王建辉告诉中信精卫,一般来说,证券公司的竞争性限制是一年,最短的是三个月,这取决于证券公司内部的公司规定。他提到,竞争性限制时间主要关注员工跳槽对业务的影响“有效性”例如,投资银行项目可能需要一年左右的时间。一年多后,员工对项目的直接或间接影响变得非常有限。根据公司内部的考虑,资产管理项目可能只有三个月到半年。
竞业禁止协议不是留住人才的长期计划
值得注意的是,这已经不是证券公司第一次被曝光签署竞业禁止协议了。2021年8月,有消息称,海通证券债券融资部门400多名员工签订了竞业禁止协议,要求员工离职后加入同行业公司,需要向公司支付近12个月总收入的三倍作为补偿。与此同时,竞业禁止协议还建议,在离职六个月期间,公司只需支付离职员工基本工资的30%作为补偿。然而,海通证券立即否认了该协议,称根据行业惯例,相关部门讨论了竞业禁止协议的签署,但具体方案仍在讨论和酝酿中,具体金额和签署范围尚未确定。
根据判决文件网络,国泰君安与助理研究员丁某就竞业禁止协议发生争议。丁的竞业禁止期为一年,但双方在计算劳动关系终止时的竞业禁止义务结束时存在分歧。二审判决后,法院支持丁要求解除竞业禁止。
中信精卫还在小红树等社交媒体上注意到,一些证券从业人员提到他们需要签署竞争性协议,但所需的期限并不统一。业内人士认为,竞争性协议一般是为了留住人才,避免公司商业秘密和客户资源的流失。然而,证券行业的竞争性协议与行业内竞争加剧和高薪有关。然而,应该注意的是,竞争性协议并不适用于每个员工。
雷家茂告诉中信经纬,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4条,竞业禁止仅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如档案保管、市场规划和营销、财务和其他了解商业秘密的人员。其他普通员工不承担禁止竞业禁止的义务,也不需要签字。
王建辉还提到,一些人员流动频繁的关键岗位可能会有高薪,竞业禁止协议会对此产生相当大的制约作用,但对普通岗位影响不大。
“在我看来,竞业协议的制约实际上是为了保证机构在人才流动过程中不受损害。”王建辉提到,人才不能靠吓唬留住,公司发展前景好,人才自然会留住。
王建辉认为,良性良性的人才机制应该通过各种手段来整合人才和公司的利益。一方面,给人才足够的发展空间,有良好的回报激励机制;同时,有良好的企业文化,使人才具有自然的向心力。
“在短期内,一些竞争性协议可能需要作为保护公司利益的底线,但从长远来看,良性人才机制应该发挥主要作用。监管机构还应适当限制一些不当竞争行为,如恶意和频繁的高薪挖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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