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5月17日(记者余陆)最近,经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批准,生态环境部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科技部、公安部等11个相关部门发布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对本条例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深入的解释。
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体系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重大决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解决企业污染、人民受害、政府支付的有效手段,是有效保障人民环境权益的坚实制度保障的基本原则,及时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
据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介绍,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在吉林等7个省市试点。经过两年的试点探索,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提出自2018年起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到2020年,我们将努力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责任明确、方式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自试点改革和全面试验以来,生态环境部积极与相关部门合作,组织和实施,初步建立了全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全面实现了阶段性目标。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对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责任,将改革成果提升为国家基本法。
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在谈到《条例》出台的背景时表示,目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仍存在责任落实不到位、部门联动不足、程序规则需要规范等问题。《民法典》对赔偿启动的要求不同于《改革方案》,需要做好工作。因此,有必要在国家层面采取相关措施,进一步指导实际工作。《条例》提出了下一步的工作要求和目标,设计并安排了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记者发现,《条例》共有5章38条。第一章是一般规定,明确了规定的目的和依据、工作原则、适用范围、补偿范围等内容。第二章是任务分工,分别规定了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任务分工。第三章是工作程序,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线索、案件管辖权、索赔启动、损害调查、评估评估、索赔咨询、司法确认、赔偿诉讼、修复效果评估等关键工作环节。第四章是对评价机构建设、评价技术方法、资金管理、公众参与和信息披露、报告机制、评价和监督机制、责任调查和激励机制等的保证机制。第五章是补充规定,明确了本规定的解释权、生效时间等。
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条例》加强了地方党政责任的落实,明确了领导部门与工作的联动,统一规范了赔偿程序,有助于促进生态环境损害的法治轨道,实现规范化、规范化、科学化,促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全面实施。
加强地方党委和政府的职责。一是加强地方党委和政府的职责,要求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负责人的职责,明确省、市、地级党委和政府每年至少听取一次生态环境损害工作报告,建立严格的考核和严格约束的工作机制。二是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突出问题纳入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污染防治斗争有效性评估和环境保护相关评估。第三,地方政府必须建立重大案件的分类账户,安排时间表,加快处理进度。
明确奖惩的内容。本条例》明确规定,有关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依照纪律和法律处理。同时,对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取得重大成就的单位和个人,保护人民美丽的生态环境,给予表彰和奖励。
规范和统一的工作程序。本规定规范了案件线索筛查、损害调查、赔偿协商、维修效果评估等赔偿程序的统一程序,详细说明了10个筛选线索渠道,确定了6种不启动和终止索赔的情况,并明确了损害调查的四个关键方面。
生态环境损害应该赔偿多少,如何赔偿,这些规定提出了什么要求?根据《改革计划》和《民法典》的规定,《规定》明确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五个方面:清理费用;维修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损失;永久性损害生态环境功能;合理的费用,如调查、评估和评估。
生态环境破坏分为两种情况:可修复和不修复。对于可修复的,应在生态环境破坏或生态环境风险可接受的基线水平之前进行修复;无法修复的,赔偿义务人应当在生态环境破坏赔偿范围内依法赔偿相关损失和相关费用,或者在进行替代修复的前提下,按照有关生态环境修复法律、法规、政策和计划进行,实现生态环境和服务功能的同等恢复。
《条例》发布后,如何实施?上述负责人表示,生态环境部将与有关部门合作,从四个方面做好工作。首先,我们将及时安排工作。及时召开全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会议,落实《规定》,提出工作要求。
二是加强宣传。通过生态环境部主流媒体、双微平台等新媒体,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进一步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促进全体人民不仅要有清水青山是金银山的生态理念,而且要有环境价值、损害责任的法治意识。
第三,我们将提供良好的业务指导。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线索筛选、案件处理、诉讼、资金管理、评价、评价等业务指导,开展有针对性的指导和援助,解决当地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四,加强监督和考核。根据有关监督考核和重大案件监督的要求,对工作缓慢、案件处理无效的,进行重点监督,促进改革工作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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