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显示,原为广东省兴宁市农村信用合作社理事长温某利用虚假购销合同循环借贷6次,骗取中国工商银行兴宁支行贷款共计2400万元,用于偿还借款。第一次判决为1年半,缓刑2年,罚款10万元。最后法庭认定,温某的骗贷行为违反了财务管理制度,不构成骗取贷款罪,判其无罪。
判决结果显示,温伟崇多次骗贷,数额巨大,但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偿还了本息,没有给银行造成损失,并且在贷款时提供了真实、全额的抵押担保,自开始没有使银行蒙受损失的危险,贷款没有被用于非法活动,它的危害和重大损失不相称,不能认定是骗取贷款的其他严重情节,不符合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并不构成诈骗罪。
就个案而言,温某利用银行管理上的疏漏,利用虚假购销合同,利用其注册的兴宁鑫旺建材商行,以兴宁民家具厂名义名义,并以价值约800万元的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分别以其本人、家人、朋友为担保人,已向工商银行兴宁支行6次申请贷款。根据判决书,2011年至2013年,被告人温某利用虚假购销合同,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兴宁支行贷款审核,连续借款6次,骗取中国工商银行兴宁支行贷款总额2400万元,贷款后全部由被告温某用来炒房和生意周转,幸好温某在合同期间全部归还了借款。
经审查,经查证,工行兴宁支行审贷员温某前5次申请贷款时所提交的购销合同的真实性未作审查,导致温伟崇获得贷款5笔,每笔400万元。第六次贷款过程中,分行客户经理邹某明知兴宁民众家电商行并无实际的经营活动,帮助温某与其他企业签订虚假购销合同,使其与分行的客户经理邹某发生纠纷。
据工行兴宁市支行客户经理邹某证言,他向温某借了3笔钱,共计1200万元。它的业务员只检查了温某提供的兴宁鑫旺建材商行和兴宁民众家电商行的营业执照原件,而没有去现场查验其经营场所及经营状况,温某提供的合同原件未查到,还有温某之前提供的合同内容。可以看出银行员工在办理贷款过程中没有按照规范流程进行,对于贷后资金的使用也是没有监管到位。
新规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骗取贷款罪进行了修订,《新刑法典》更能容忍诈骗。
《刑法》第175条规定:通过欺诈手段获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担保等;使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遭受重大损失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至7年徒刑。
刑法典十一条实施前,骗得或多次骗取贷款者,将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该行为也与删除的其他严重情节有关,也是本案中对温某无罪的关键。
日前,裁判网上公布了对彭某、金某某违反发放贷款罪的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被告人彭某某,原为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魏湾支行客户经理,1984年生于山东省临清市,文化程度。由于涉嫌非法发放贷款罪,于2020年9月16日、2021年2月4日分别取保候审。
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其持有的河北幸福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2.5亿元的股权被冻结,截止时间为2022年1月11日至2025年1月10日。
福田康夫(600166.SH)已发布多项公告,说明上述冻结股份的原因。1月18日最新公告显示,为推动福田汽车收回北京宝沃借款,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它已经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和保全,向债务人北京宝沃和担保方神州优车主张全部未付股东借款本金和利息,由北仲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保全申请。到1月17日,北京宝沃公司将偿还其借款本金和全部未付利息共计18.8亿元,截至1月17日,福田汽车尚未收到上述款项。
针对上述股权冻结事件对河北幸福消费金融业务运营的影响,记者多次致电幸福消费金融公司,但均未得到回应。
今年四月,神州优车曾发表公告,表示拟向福建优车投资(现更名为福建大兴汽车投资)或其子公司转让其所持的控股公司河北幸福消费金融39.25%股权,预计转让对价为2.5亿元。但是在公告之后,股权转让事宜没有后续的进展。
需要指出的是,工商信息显示,2020年4月,神州优车将其所持的河北幸福消费金融全部股权质押给了北京智百扬广告有限公司,而该公司则表示,与此相同,在2020年4月,该公司又将其所持的消费金融公司全部股份进行了质押。现在暂时还不知道这笔质押是否已经解除。
结果显示,河北幸福消费金融2020年实现营业收入61085万元,税前利润12004万元;2019年营业收入为4959万元。
2020年6月,在河北幸福消费金融成立四周年之际,公司披露其累计申请客户超过2400万,已有贷款客户超过1572万户,累计贷款笔数达到1.3亿笔,累计贷款金额达到890亿元,建立应用系统超过300个,风控模式维度达10000个,形成全方位智能稳步发展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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