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晚间,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投资基金纠纷调解规则》的公告。
公告显示,为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断推动基金行业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提质增效,协会对现有的《投资基金纠纷调解规则》(试行)进行修改,并于2021年12月30日经第三届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据悉,2014 年 9 月,基金业协会首次制定并发布《调解规则》, 上述规则是规范基金行业调解工作的直接依据。截至目前, 基金业协会通过组织调解或者促成当事人和解等方式,帮助投资者挽回经济损失共 44.82 亿元。
此次,修改后的《调解规则》共分五章。其中引入小额速调机制引人注意。
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是规范调解工作程序,提升调解协议效力。《调解规 则》进一步明确调解委员会与调解工作部门的职责分工,为 调解工作顺利开展提供组织保障;明确调解案件受理范围及 不予受理情形;明确调解协议效力确认途径,通过司法、公 证、仲裁等方式提升调解协议效力,保障调解协议有效履行; 对于存在不履行生效调解协议等失信行为的自律管理对象 记入诚信记录,树立行业诚信经营理念。
二是丰富多元解纷手段,拓宽纠纷解决渠道。《调解规 则》新增基金业协会与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信访部门、公 证机构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等建立沟通对接机制,丰富多渠 道救济措施;进一步明确纠纷调解方式,除基金业协会自行 组织调解外,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调解,或者进行联合 调解,提高行业纠纷解决专业性。
三是引入小额速调机制,提高小额纠纷处理效率。吸收 “小额速裁”“小额速调”等制度优势,借鉴其他调解组织 经验,《调解规则》中新增小额速调机制,行业机构可以基 于自愿原则与基金业协会事先签订协议,承诺在一定金额内 无条件接受基金业协会提出的调解建议方案,便利行业小额 纠纷快速解决,进一步提高纠纷解决效率。
四是增加“示范判决+委托调解”,推动化解群体性纠纷。对于系列性或群体性纠纷,《调解规则》规定,人民法 院做出生效示范判决后,基金业协会可以接受人民法院委托, 参照生效判决文件进行集中调解,促进“同案同判”,降低 投资者维权成本,推动群体性纠纷及时化解。
五是确立无争议事实记录,强化诉讼与非诉讼联动。《调 解规则》规定,对于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在征得当事 人同意后,基金业协会可以书面形式将调解过程中当事人无 争议事实进行记录,在诉讼过程中,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 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外,当事人无需对调解过程中确 认的无争议事实举证。进一步促进诉讼与非诉讼程序联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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