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网金融讯 12月3日,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业保险业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指导意见》。
意见指出,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金融支持创新体系的决策部署,推动银行业保险业优化科技金融服务,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型举国体制,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发挥银行业保险业服务科技创新的积极作用,推动完善多层次、专业化、特色化的科技金融体系,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创新引领。将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突出重点、分类施策,支持补短板,助力锻长板,持续提高金融服务质效。
——坚持市场导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尊重科学和产业发展规律,支持各类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因地制宜开展差异化金融服务。推动自主创新与开放合作相结合,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为科技企业“引进来”和“走出去”提供优质金融服务。
——坚持统筹协调。充分调动政府、企业、市场等各方面积极性,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相互补充,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共同发力,银行、保险、信托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各司其职,加强协同,形成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强大合力。
——坚持风险可控。统筹发展与安全,完善风险控制机制,提升科技金融风险管理能力。积极运用多层次风险分担和补偿支持等手段,构建科技金融服务长效机制。坚持底线思维,做好风险防控与处置工作。
三、完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
(一)积极发挥开发性、政策性金融作用。开发性、政策性银行要深刻领会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重大意义,优化内部流程,提升服务质量,积极为科技创新提供中长期融资支持。要在风险可控、依法合规前提下,积极参与符合职能定位的产业基金,合理提高转贷款业务中的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比重。
(二)推动商业银行科技金融服务提质增效。商业银行要将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作为重点服务领域,努力实现科技企业贷款余额、有贷款户数持续增长,提升综合金融服务水平。要积极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创新发展,保持高技术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合理增长,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信用贷款、首贷和续贷投放力度,进一步强化绿色技术企业、农业科技企业服务。
(三)强化科技保险保障作用。鼓励保险机构完善科技保险产品体系,形成覆盖科技企业研发、生产、销售等各环节的保险保障,加大科研物资设备和科研成果质量的保障力度。依托再保险服务体系,为科技保险有效分散风险。鼓励保险经纪机构积极发展科技保险相关业务。
(四)发挥非银行金融机构特色优势。鼓励信托公司坚守受托人定位,创新服务模式,积极支持科技自立自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要充分发挥自身特色,为科技企业降低杠杆、结构调整等提供专业金融服务。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要在坚守功能定位前提下,发挥专业特色优势,加强资金集中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企业集团开展科技创新提供优质金融服务。鼓励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大型科技设备、精密器材等融资租赁服务。
四、创新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
(五)探索科技信贷服务新模式。鼓励银行机构结合科技企业发展阶段特点、金融需求和风险特征,采取更加灵活的利率定价和利息还付方式。可根据科技企业生产经营周期,依法合规延长流动资金贷款期限。鼓励银行机构充分发挥与其子公司的协同作用,为科创企业提供持续资金支持。在风险可控前提下与外部投资机构深化合作,探索“贷款+外部直投”等业务新模式,推动在科技企业生命周期中前移金融服务。规范开展保单质押融资、供应链融资等业务,提升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可获得性。支持提升技术水平、扩大协同效应的境内外并购,助力科技龙头企业做大做强。
(六)积极支持科技企业直接融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自愿前提下,支持商业银行具有投资功能的子公司、保险机构、信托公司等出资创业投资基金、政府产业投资基金等,为科技企业发展提供股权融资。支持资产管理产品依法投资包括未上市科技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在内的权益类资产,实现资管产品期限与其所投资资产期限相匹配、与科技企业成长周期相匹配。鼓励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在业务范围内,在上海依法依规试点开展不以债转股为目的的科技企业股权投资业务,并在股权投资业务中建立符合早中期科创企业投资特点的容错和激励约束机制。鼓励中国保险投资基金等加大科技创新投入,研究保险资金设立服务国家科技战略专项基金或其他支持科技发展母基金的可行性。
(七)强化科技保险服务。支持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试点和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试点,以及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办首版次软件保险。鼓励保险公司为科技企业提供综合性保险解决方案,通过承保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等方式,更好服务大型科技企业保险需求。丰富知识产权保险业务品种,为科技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执行保险、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保险、知识产权被侵权损失保险等服务。
(八)加强科技人才创新创业服务。银行保险机构应积极拓展科技人才金融服务,针对科研人员、科技企业家、“双创”重点群体的创新创业金融需求,开发特色金融产品,提供职业责任、人身意外以及健康养老等保险保障服务。
五、提升内部管理水平
(九)完善专业机构体系。鼓励银行机构在科技资源集聚的地区设立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和科技支行,适当下放授信审批和产品创新权限。鼓励保险机构设立科技金融事业部或专营部门,探索构建科技保险共保体机制,为关键核心技术企业提供全方位保险保障。鼓励有需要的地区恰当引进或设立符合条件的、专业化的、有科技金融服务特色的外商独资银行与中外合资银行。
(十)提高专业服务能力。鼓励有条件的银行保险机构结合自身市场定位和发展规划,将服务科技创新纳入公司战略。加强科技金融制度建设,单列信贷规模,实施专门的内部资金成本核算方法,降低科技企业信贷业务内部资金转移价格。积极探索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完善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技术手段,优化科技金融业务流程。
(十一)健全专门风险管理制度。银行保险机构要建立明确的规章制度、完善的操作流程和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切实做好科技金融风险防范工作。鼓励银行机构对科技企业执行差异化“三查”标准,贷前调查可适用差异化评级要求,不完全以企业历史业绩和担保条件作为放贷标准,提高企业股权投资可获得性、研发能力、技术优势、专利质量、团队稳定性与市场前景等要素的权重。支持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加大科技企业科技成果评价机制创新。贷时审查可配置专职审查人和审批人,建立单独的审批通道,优化审批流程,提高效率。贷后检查可参考外部合作投资机构掌握的信息,关注企业成长性和后续融资进度,统筹考虑企业持续经营能力。
(十二)改进专门考核机制。鼓励银行机构从长期收益覆盖长期风险的角度,制定科技金融业务考核方案,延长科技信贷人员绩效考核周期,细化落实激励约束和尽职免责政策。在科技企业信贷业务出现风险后,经内部流程认定,有充分证据表明授信部门和工作人员依法依规且按照银行内部管理制度勤勉履职的,应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包括内部考核扣减分、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鼓励适当提高科技企业贷款不良容忍度,小微型科技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可较各项贷款不良率提高不超过3个百分点。
(十三)培育专业人才队伍。鼓励银行保险机构选配具有科技行业背景、科技金融专业知识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加快引进培养懂科技、懂金融的经营管理人才,有条件的可组建专业化科技金融团队,强化科技领域行业研究。探索对接国家科技评估中心和国家科技专家库服务系统等,通过设立科技专家顾问委员会等方式,组织内外部科技专家参与科技金融业务评审,交流专业咨询意见。
六、推动外部生态建设
(十四)健全风险分担补偿机制。鼓励银行机构与保险机构、融资担保机构加强合作,强化科技金融风险分担和补偿。支持地方政府对科技企业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设立专门风险补偿基金,完善保险支持政策,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力度。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政府为融资担保机构提供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等,适当提高担保机构风险容忍度。探索完善科技再担保机制,引导扩大科技贷款融资担保规模。
(十五)完善知识产权融资服务体系。支持扩大银行在线代办专利质押登记试点地区范围,优化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服务。支持通过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开展知识产权收储交易,拓宽知识产权质物处置渠道,加快出质知识产权的流转变现。银行机构要深化对知识产权融资业务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积极运用互联网技术等提升知识产权质押业务办理效率,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机构库、专家库,及时评估知识产权价值变化,优化知识产权押品动态管理。
(十六)建立科技企业信息共享机制。支持地方政府建设科技企业信息平台,共享工商、社保、知识产权、税务、海关、水电等信息,通过搭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数据库等,缓解银行保险机构与科技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充分利用“信易贷”和其他政府公共数据平台,整合科技创新资源信息,创新银税互动、银商合作和银关合作等服务模式。
七、加强组织保障
(十七)压实工作责任。银行保险机构要落实主体责任,平衡好促发展和防风险的关系,严格依法合规经营。各银保监局要明确科技金融责任部门,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完善政策环境,加强业务指导,督导辖内机构切实加大科技企业金融支持力度,扎实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十八)强化监督落实。各银行保险机构要真实准确填报科技金融数据,各银保监局要加强科技金融动态监测与分析评价,适时对科技金融发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十九)总结交流经验。各银保监局要及时总结银行保险机构支持科技创新的良好做法,发挥示范效应,加大宣传力度,引导银行保险机构不断提升科技金融服务水平。各行业自律协会要主动作为,加大经验推广交流力度,确保科技金融服务取得实效。
(二十)本指导意见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外资银行保险机构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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