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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速十九年报信披违规收警示函 主办券商为东吴证券

投资学堂 2021-10-29 阅读 312

  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28日讯 10月26日,四川证监局网站公布了《关于对成都十九号极速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成都十九号极速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极速十九”,832483)截至目前仍未披露公司2020年年报,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极速十九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提醒极速十九及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成都十九号极速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1月4日,注册资本1935.1572万元。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在新三板挂牌,股票简称:极速十九,股票代码:832483,发行主办券商为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6月13日,主办券商变更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挂牌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精选层挂牌公司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创新层、基础层挂牌公司应当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挂牌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责令公开说明;

  (四)出具警示函;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成都十九号极速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成都十九号极速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截至目前仍未披露公司2020年年报,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提醒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1年10月19日

(责任编辑:何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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