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客户端8月9日电 (魏薇 实习生赵思涵) 恒丰银行和江阴银行子公司之间长达五年的票据大案终于迎来大结局。这场精心设计的骗局中,票贩子对银行内部人士的行贿,私刻“萝卜章”与交易对手签订合同,最终在银行自查中原形毕露。
4日晚间,江阴银行发布公告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其控股子公司四川宣汉诚民村镇银行(下称宣汉村镇银行)与恒丰银行常熟支行的票据案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宣汉诚民村镇银行向恒丰银行常熟支行返还垫款8979.37万元”的判决,驳回恒丰银行常熟支行的诉讼请求。
为何两次判决结果截然不同?恒丰银行常熟支行本应具有较强的业务风险识别能力和防范能力,为何未识破骗局?
票贩子行贿行长、合伙做票据业务
四川宣汉诚民村镇银行成立于2008年10月8日,注册资本2000万元,是由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发起,并持股52.5%,正是这家村镇银行成为票贩子围猎的目标。
二审判决书显示,2014年7月,票据中介熊某某找到时任宣汉村镇银行业务部主任的某某华和行长吴某某,提出以利润分成或60万包断的形式合伙做票据业务。
吴某某在未经其所在银行行政办公会讨论同意并报银行董事长审批同意的情况下,便同意以宣汉村镇银行的名义在其他商业银行开设同业账户,由熊某某利用该账户进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并授意王某某具体负责办理开设账户事宜并配合熊某某利用所开设的账户进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
之后,宣汉村镇银行先后在吉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分行等银行开设同业账户,用于业务款项流转。
私刻“萝卜章”、银行自查后东窗事发
在这一系列操作后,票贩子找到了多家银行开展票据业务。2015年2月,宣汉村镇银行与恒丰银行常熟支行签订7份《票据代理回购协议》,委托恒丰银行常熟支行代理宣汉诚民村镇银行进行银行承兑汇票卖出回购业务、代理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等票据买卖业务。该7份协议尾部甲方落款处均加盖了“宣汉诚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及“吴某某”印章。
其后,在2015年5月至6月期间,恒丰银行常熟支行与相关买入返售方银行签订《银行承兑汇票回购合同》,办理了27笔银行承兑汇票回购业务,在收到买入返售方银行支付的每笔回购款的当日,恒丰银行常熟支行即将扣除代理费后的款项汇入户名为宣汉村镇银行的指定银行账户。
在该27笔票据回购到期时,宣汉村镇银行未按约在回购到期时,将票款汇入恒丰银行常熟支行,恒丰银行常熟支行只能将票据转贴现后向买入返售方银行进行了垫付,垫付票款利息达8979.37万元。
2015年7月2日,宣汉村镇银行的开办银行江阴银行在业务自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向宣汉县公安局报案,才发现熊某某、吴某某冒用宣汉村镇银行名义,从事票据同业贴现业务。
随后,宣汉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在侦办熊廷兵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中,于2015年7月16日在熊某某的侄儿熊某灯处扣押“宣汉诚民村镇银行汇票专用章”“宣汉诚民村镇银行业务核算章”“宣汉诚民村镇银行财务专用章”“宣汉诚民村镇银行条形章”“行长吴国建私章”共五枚章印。
二审判决结果大反转
二审法院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为:宣汉村镇银行应否承担案涉27笔票据代理回购合同的违约责任?
二审法院指出,因案涉票据回购业务的开展属于无权代理行为,宣汉村镇银行应否承担该行为的法律后果,在于该无权代理行为是否构成对宣汉村镇银行的表见代理。
根据法律规定及有关法理,表见代理的法律构成要件包括:一、代理行为具有合理的权利外观;二、行为相对人善意无过失。
对于恒丰银行常熟支行是否属于善意无过失的相对人,二审法院认为,从双方业务的接洽过程来看,恒丰银行常熟支行称业务最初是在线上进行洽谈,恒丰银行常熟银行按照“王硕”寄送的相关证照资料复印件对其身份及授权进行确认。恒丰银行常熟支行从未与“王硕”见过面,也未去宣汉村镇银行审核确认过相关业务情况。
“恒丰银行常熟支行既未派员去宣汉村镇银行进行实地尽职调查,也未要求宣汉村镇银行派员持相关证件来本行进行核实确认,仅凭‘王硕’邮寄的宣汉村镇银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董事会对行长授权书等复印件就确认交易对手系宣汉村镇银行或获得过宣汉村镇银行的真实授权,显然未尽合理的审查义务。”判决书表示。
二审法院还指出,恒丰银行常熟支行称,基于信任,对其主张的票据回购业务,未再签订书面协议;宣汉村镇银行并不在恒丰银行统一授信名单中;恒丰银行常熟支行属于恒丰银行的分支机构,本身不具备从事同业业务的资质;而案涉交易经办人“王硕”亦未向其出具可代理宣汉村镇银行从事同业业务的专门授权等均违反了监管的相关规定。
此外,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表示,宣汉村镇银行为注册在四川省宣汉县的一家小型村镇银行,注册资金仅为2000万元,主要为当地“三农”发展提供金融服务,而恒丰银行常熟支行与所谓的宣汉村镇银行之间发生的票据代理回购业务规模达数百亿元,宣汉村镇银行自身经营范围、经营规模与案涉交易类型、交易规模之间严重不相匹配,理应引起恒丰银行常熟支行的警惕,但直到宣汉村镇银行自查发现问题主动报案后,案涉交易才终止。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恒丰银行常熟支行作为专业银行业金融机构,本应具有较强的业务风险识别能力和防范能力,但在案涉票据回购交易中,其多处违反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规定,对交易对手、交易过程缺乏必要的审慎注意,漠视甚至放任风险的发生,难谓其善意无过失。因恒丰银行常熟支行非属善意无过失,故案涉交易行为亦不能构成对宣汉村镇银行的表见代理。
最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驳回恒丰银行常熟支行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恒丰银行常熟支行负担。
银行应强化内控机制
事实上,宣汉村镇银行涉及的票据纠纷案不止这一个。2017年7月24日,江阴银行发布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显示,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子公司宣汉诚民村镇银行共涉及6个票据纠纷案,分别为恒丰银行嘉兴分行案、恒丰银行南通分行案、恒丰银行青岛分行案、恒丰银行常熟支行案、鄂尔多斯农商行案、兴业银行宁德分行案,涉及诉讼请求金额达3.47亿元。
中新经纬客户端梳理发现,此前宣汉村镇银行与恒丰银行分支行的多起案件中,宣汉村镇银行基本都是败诉一方。
对于恒丰银行如何看待二审判决等问题,中新经纬客户端向其邮箱发送了采访提纲,截至发稿尚未收到回复。宣汉村镇银行所涉其他案件进展情况,江阴银行方面则表示,“一切以公告为准”。
“这是票据业务中常规的案例,主要涉及票据诈骗和金融内控失控问题。”一位前股份制银行相关人士对中新经纬客户端指出,目前一般可以通过票交所开立电子票据。
据悉,2018年5月,银保监会曾发布《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跨省票据业务的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和中国票据交易系统等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开展跨省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电子化交易,并要求自通知印发之日起6个月后,停止开展跨省纸质票据交易。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金天对中新经纬客户端指出,票据是企业间、企业与银行间重要的支付和融资工具。在票据业务中,银行可能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第一是信用风险,即承兑银行到期无法及时兑付;第二是市场风险,如贴现银行无法以合理价格进行贴现或转贴现而造成损失;第三是操作风险,即银行审查不严、操作不慎,未能识别有瑕疵票据甚至伪造、变造的虚假票据,造成支付结算风险。
“从近年情况看,一些银行对公信贷业务受到较大制约,票据成为满足企业融资需求的重要渠道,造成市场鱼龙混杂,突出表现为票据中介趁虚而入,通过虚假包装、自开自贴、控制同业账户等多种手段进行套利,出现票据掉包、空壳公司骗贷等诸多乱象。”金天表示。
金天认为,从长期看,银行在票据业务中规避风险,除做好票据本身及其业务背景真实性审查外,更重要的是坚决树立稳健合规经营意识,强化内控机制,防堵内外勾结进行票据欺诈的管理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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